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本宗教的省宗教团体同意后,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