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投掷物品;

(二)携带、运输违禁品;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五)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