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一)非法投掷物品;(二)携带、运输违禁品;(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正常秩序;(四)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五)偷窥、偷拍个人隐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