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在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并事先向社会公告。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因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公安机关可以临时封闭起降场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