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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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员、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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