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五章 调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员、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