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判,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情报支持。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查阅、调取相关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