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联动配合机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察工作制度,对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督察,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视情予以约谈、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