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内河管理实行河长制。本市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段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统筹解决相应河段出现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