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内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内河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