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未经批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的,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