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擅自移动、损毁城市内河界桩或者河长公示牌的,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