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放养动物、打捞鱼虫、电鱼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生活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炸鱼、毒鱼、张网捕鱼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