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养动物、打捞鱼虫、电鱼;
(二)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三)向水体丢弃生活垃圾;
(四)炸鱼、毒鱼、张网捕鱼;
(五)未经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污水;
(六)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七)损毁坝闸、护坡、码头、驳岸、护栏等城市内河设施;
(八)(九)弃置、排放、倾倒泥土、泥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十)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十一)擅自占用城市内河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十二)侵占城市内河规划岸线;
(十三)擅自截弯取直,擅自填堵、缩窄、硬化城市内河;
(十四)擅自铺设缆线、管道;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内河设施,破坏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