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水面、陆地等。因城市内河治理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内河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经科学论证后,报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承担施工范围内城市内河的防汛防台风安全责任。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