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市内河专项规划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内河专项规划的,应当进行改建或者征收,并依法予以补偿。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