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绿地。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未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