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行道树栽植有关技术规范栽植行道树。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栽植和生长的条件,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新栽植行道树或者新建管线、设施的,应当保证树木与管线间的距离或者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