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按照绿色环保的要求,均衡布局公共绿地,加强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建设。

公共绿地建设应当适地适树,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配置,优先使用市树市花、县树县花,苗木的种类和规格比例符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相关规定。公共绿地建成投入使用后,其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