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规划绿地。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线内用地的性质、用途,不得破坏绿线内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