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地建设的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和布局原则。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