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绿地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