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