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开展数字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所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给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