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和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也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所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