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经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已经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原认定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责令返还已经取得的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补贴,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