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和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