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验:(一)留样超过保质期的;(二)已进行过复验的;(三)逾期提出复验申请的;(四)样品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五)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六)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七)按照国家规定其他不予复验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