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验:

(一)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二)已进行过复验的;

(三)逾期提出复验申请的;

(四)样品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五)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六)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其他不予复验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