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化妆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