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对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化妆品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化妆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化妆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