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化妆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从事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化妆品监督检验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化妆品检验实行化妆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化妆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化妆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应当对其出具的化妆品检验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