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化妆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