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化妆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