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通知和处理等相关情况,并将化妆品召回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