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出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