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向供货商索取并查验下列相关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
(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证明;
(五)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
(六)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
(七)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
(八)由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九)化妆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单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