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