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名称、成分、品质、功效、使用方法、保质期、净含量、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

进口化妆品标签使用外文标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