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第二十三条有效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观察,并及时进行诊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做出诊断结论之前,征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采取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措施,并在病历中记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