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巴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