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