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巴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巴遗址遗迹历史文化价值的挖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研究、创作、开发与巴遗址遗迹相关的历史著述、小说、戏剧、电影电视、动漫游戏、休闲娱乐、体育竞技等,参与巴遗址遗迹的合理利用,进行巴遗址遗迹展示和宣传,提升巴遗址遗迹的文化品牌价值。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并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