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巴遗址遗迹纳入文化旅游发展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筛选整合巴遗址遗迹旅游资源,打造旅游品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推出一批有特色的研学旅游、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