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巴遗址遗迹保护规划合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巴遗址遗迹,通过建立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遗址陈列馆、主题教育基地等方式,开展学术研究、爱国主义教育、观光旅游等活动。

鼓励将巴遗址遗迹申报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支持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到巴遗址遗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