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举报向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金融机构应当向办理转账、汇款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提示风险,必要时对老年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建议其成年子女或者亲属陪同。

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投诉、控告、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老年人有权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货退款,无需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