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实施、服务质量、收费及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园林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医疗、公交、公园等社会服务单位保障、优待老年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