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一)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二)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四)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五)其他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