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部门考核内容,推行工作责任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事项重点督办。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