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部门考核内容,推行工作责任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事项重点督办。

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