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以及制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老年医疗保健等方面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等方面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