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