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等服务,每年为老年人免费常规体检1次,定点、巡回或者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保健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全生命周期服务。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