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融合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医疗机构应当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疗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为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