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个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民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和物质帮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